广州医科大学机要文件交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9-11

一、机要文件交换范围

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广州军区等厅、局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的机要文件、简报和有关资料。

二、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㈠ 绝密文件;

㈡ 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机要文件;

㈢ 不参加交换单位的文件;

㈣ 各种报刊、杂志、书籍;

㈤ 挂历、台历、贺卡、明信片;

㈥ 私人信件、邮件;

㈦ 钱币及有价证券;

㈧ 其他不准进行交换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