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要文件交换范围
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广州军区等厅、局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的机要文件、简报和有关资料。
二、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㈠ 绝密文件;
㈡ 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机要文件;
㈢ 不参加交换单位的文件;
㈣ 各种报刊、杂志、书籍;
㈤ 挂历、台历、贺卡、明信片;
㈥ 私人信件、邮件;
㈦ 钱币及有价证券;
㈧ 其他不准进行交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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