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党总支印章、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印章、院系所印章和学校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学校领导手章及电子印章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印章必须在广州市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五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校党委书记、校长核准,由学校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呈批刻制。
(二)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申请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三)校领导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学校办公室制发。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实际需要,校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四)院系、机关部处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用印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五)学生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艺术团体等)一般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为便于工作开展,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标志图章或采用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章。
(六)相同内容的公章只能刻制一枚,不按本规定审批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六条 单位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出具学校证明,并办理重新刻制。
第七条 印章的质料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刻制原子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保密室负责新印章的刻制、启用,旧印章的清理回收、封存和销毁。校内各保留印章部门是本部门印章的管理部门。保密室对校内各保留印章单位的印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私刻、启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保留印章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学校办公室。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在非使用时间必锁于保险柜或密码柜。各部门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以登报等适当的方式声明印章作废。
第十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学校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公文材料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送保密室一并存入学校档案。
第十二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带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须带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派监印人监印。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内对外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毕业肄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审批表、各类上报表、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各兄弟院校往来贺电、唁电、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
第十六条 严禁学校各部门擅自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使用带存根的学校介绍信,应在两处压印,一处在连接线上,一处在落款处。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十九条 学校钢印限于各类证书原件照片、复印件审核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 校领导公务名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用印,须按照学校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呈学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用印,须按照学校对外签约的有关审批流程,报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印。
(三)其他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须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
第二十二条 各保留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监管人负责。遇有特殊情况,学校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第六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送学校档案馆封存;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可退还给本人或移交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二十六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原用印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七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学校办公室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电子印章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学校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此
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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